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单位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没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14587
单位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没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3〕《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