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高校承担个人应缴所得税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丛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14527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修正)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