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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会 来源:工会 发布时间:2015-10-09 浏览:1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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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首届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艺术职业学院,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院务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情况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本院教职工的住房、医疗、保险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学院院长和行政部门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实行院务公开,善于通过教代会搞好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代表条件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具体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热心改革,勇于创新,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3、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4、关心学院建设,有主人翁责任感,识大体、顾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5、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有权提出提案和建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代表自身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2、严格执行教代会项规章制度,按照教代会有关规定和程序行使代表权利;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5、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代表的产生、构成和变动

   代表的产生以各工会小组所属范围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征,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代表中应有学院的党、政、工、团、民主党派的领导成员,他们的代表资格可以选举产生,也可以把名额直接下达到所在部门,不占该部门代表名额,由所在部门选举产生。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院内调动,仍具有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本院后代表资格自行取消;代表离、退休后在任期内可作为列席代表,代表缺额由原部门补选。代表严重违法乱纪,受法律制裁,或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起代表作用时,按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因教代会工作需要增补代表时,可由院工会提议,由有关部门通过选举予以增补。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外,其它权利与正式代表相同。

第十四条

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负责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代表培训每年只少一次,形式可以多样,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和民主管理水平。

第四章  代表组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系、部处室、中心、附中等部门为单位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正、副组长由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正、副组长的职责

1、大会期间,组织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讨论(并记录)、审议大会议题、议案;汇报大会讨论、审议议题、议案情况,并根据主席团安排,选派代表作大会发言;征集代表提案;完成大会和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2、闭会期间,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组织代表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及时了解并如实反映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做好缺额代表的增补工作,协助教代会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等。

第五章  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延期召开;如遇有重要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议题的产生程序

于教代会召开三个月以前,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由党、政、工领导就学院的中心工作以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共同研究,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初步意见。将教代会议题的初步意见提交党委研究,经原则同意后即成为教代会议题。

第十九条 大会筹备工作

1、教代会筹备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分管领导、工会及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筹备组负责筹备;

2、根据初步拟定的教代会议题提出大会筹备方案,报请院党委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预备会

1、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前,召开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

2、预备会的内容及程序:

筹备组汇报本次教代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大会的议题、议程及其它有关事项,为完成大会任务作好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各代表组长及若干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教代会主席团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负责主持召开教代会;听取和综合代表组对谊题的审议意见;研究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提交大会通过;安排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活动,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关于教代会决议和决定

1、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产生程序:

(1)在对大会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组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2)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和决定(草案);

(3)将决议和决定(草案)交大会通过。教代会对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必须通过大会表决,并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通过。

2、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行政、工会、代表都应广泛宣传,认真执行。

3、教代会闭会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须由院长或院工会委员会提出修改的书面建议(经院党委同意)由教代会联席会议做出修改决定,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4、院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提请院党委研究。其中属于教学、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可按行政意见试行;属于生活福利方面问题应按教代会通过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程序

1、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根据大会中心议题提出征集提案分案,经教代会筹备小组审议后组织实施;

2、代表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征求群众意见后填写,送交提案征集表;

3、提案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方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

     4、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并向大会报告立案情况;

5、院长或副院长主持提案处理会议,落实到有关部门,定时回复;

6、提案工作小组对落实到有关部门处理的提案进行跟踪检查,提案处理要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反馈,并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并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7、提案工作小组须在下次大会向代表报告上次会议提案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在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联席会议由学院工会主席、代表组组长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及若干名教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院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院工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对广大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具有,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做好下一届(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3、协助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的会务组织工作;

4、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小组活动 ,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负责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并处理相关问题;

5、定期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6、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建议、申诉,支持他们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维护和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7、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七章 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和生活福利工作小组等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可以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提名推荐),也可以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干部。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必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成员名单由主席团审议后交代表大会通过,任期三年。其任务是:

1、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的选举、撤换、补选、登记和档案整理工作,向大会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各项工作内容,提案工作档案的整理存放,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主要是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原则是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进行,要从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愿望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应形成制度,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院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4、生活福利工作小组:

(1)在教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和福利费使用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的原则和办法的形成中,汇总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行政职能部门共同研究修改(并由行政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或决定草案),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

(2)监督住房、医疗、保险等工作以及教代会通过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的条例和办法的实施。

(3)调查研究、征集、整理教职工对其他生活福利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或配合行政部门共同协商,形成议案草案,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

(4)关心教职工生活,讨论教职工提交的困难补助事项,建议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合一,同时召开。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别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在试行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有关条例精神不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的修改、补充权属于教代会,解释权在院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须经学院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院党委批准后试行。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